(3)规模以下的畜禽养殖户,必须出具养殖场地证明、与所在村签订承诺书(见附件)、所在村准养证明(村主任和农业社长共同签字,同时有村委会盖章,有效期一年)等书面材料,方可免费享受镇畜牧兽医站提供的防疫疫苗和药品,原则上不享受其他补助政策。对于不办理手续的畜禽养殖户,镇畜牧兽医站有权停止疫苗等供应,所造成的后果由养殖户自负。未经镇政府同意而擅自养殖的畜禽养殖场(户),镇畜牧兽医站不提供免费的疫苗和药品,并通知镇综合执法大队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强化畜禽养殖的生产监管,突出四个“加强”。
1、加强畜禽防疫监管。各畜禽养殖场(户)要推广自繁自养的生产模式,避免外疫传入可能带来的疫病威胁,饲养时严格执行免疫程序。一要全面落实好强制免疫、监测预警、疫情报告、应急处置等措施,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镇畜牧兽医站做到每月一次全面巡查,每周一次定向抽查,确保我镇畜禽免疫率100%;二要抓好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对畜产品出栏的监管,畜牧兽医站在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前,要对每批次出栏动物进行瘦肉精等快速尿样抽检,检查耳标佩戴、出栏动物是否有可疑病例或死亡等情况,确保耳标佩戴率100%,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100%,初步实现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可溯源管理;三要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继续加大抽检密度和频次,通过有效检测,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管。
2、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监管。各畜禽养殖场(户)要认真执行《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落实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等使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记录,确保畜禽吃上安全、符合标准的投入品。要做好生产记录归档,全面落实好养殖生产免疫检疫、用料用药安全使用及登记制度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做到每个环节有据可查。
3、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各畜禽养殖场(户)要按规定对每批病死畜禽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登记,确保染疫病死畜禽不扩散、不上市,严禁将病死畜禽尸体私自出卖或送给他人。
4、加强畜禽养殖的责任监管。为强化畜禽养殖监管责任的落实,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为组长,农业、畜牧兽医、城建环保、综合执法、国土、卫生、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参加的畜禽养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长效防治工作的合力。镇农办(畜牧兽医站)牵头负责畜禽养殖的统筹协调工作,做好畜禽养殖的数据统计和信息通报工作,负责指导养殖场(户)进行畜禽排泄物的治理和综合利用;镇城建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模化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不断加大畜禽养殖污染的执法力度;镇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对违章搭建畜禽棚舍的拆除;国土资源所负责畜禽养殖用地的审批、规范管理;镇财政审计办负责畜禽养殖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镇宣传口要切实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有效发动群众参与监督,营造多重监督的良好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的长效监管工作。同时各行政村也要相应建立畜牧业监管领导小组,由各村农业副社长具体抓好所在村畜禽养殖场(户)的监督工作,采取“早发现、早上报、早治理”的工作原则,切实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积极配合镇政府的工作,确保各项防控和监管措施的落实。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此文件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