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来畜禽农产品价格高位运行,农民从事畜禽养殖的热情不断上涨,各村畜禽养殖场(户)新建、扩建现象比较突出。为促进我镇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改善镇村生态环境质量,巩固近年来畜牧环境整治的成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畜禽养殖的区域监管,坚持四个“严禁”。
禁养区范围:1、城镇和村民居民区、工业园区等人口集中地区;2、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重点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3、主要河道及道路旁边;4、国家法律或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指: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万只以上;蜂存栏80箱以上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以下的统称畜禽养殖户。
全镇范围保持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数量,不再审批新建项目。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户),严禁在城镇规划区及城镇上风向2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户),严禁在基本农田上建造畜禽养殖棚舍,严禁在已关闭畜禽养殖场内复养(一经发现,镇政府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同时上报区政府责令其退还在畜牧环境整治中得到的所有补偿)。非禁养区内扩建、迁建畜禽养殖场或改变原养殖结构的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动物防疫条件等相关要求,在扩建、迁建前要出具所在村准养证明和环境影响评估书,经镇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区农林局备案。
二、强化畜禽养殖的环境监管,做到四个“严格”。
1、严格环境影响选址评估。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聘请专业环评机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畜禽养殖户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经所在村委会出具书面同意养殖证明,项目经镇畜牧兽医站审核报镇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业主提出申请,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资料,镇畜牧兽医站现场勘验动物防疫条件并签注意见,镇人民政府审查养殖场是否在规划区范围并签注审查意见后,由业主向区环保局申请取得养殖场环评报告,同时向区农林局申请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严格污染处理设施配套。畜禽养殖场对照星级牧场创建标准和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规定,要进行硬件设施改造,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设备并规范使用,落实好各项消毒等处理措施,并建立起相应的台帐档案,控制和减少畜禽养殖污染。
4、严格畜禽养殖的分层次管理。
(1)已获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照的畜禽养殖场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开展好“星级畜禽场户”的创建活动,实行畜禽养殖场污染的集中处理,做到生产标准化、产品绿色化、管理专业化、粪便无害化,区、镇两级将优先考虑相关项目的政策扶持。
(2)《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照不全的畜禽养殖场要做好规范文章,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2年内,必须完成硬件设施改造,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等相关证照,在此期间可以享受国家对畜牧业的各项扶持政策,逾期则不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并将作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