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项争资考评奖励办法
五奖励标准
1县政府对争项争资综合排名前10位的县直单位和乡镇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县争项争资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全县争项争资先进个人10人,每人奖励500元。
2对争取的项目资金超过目标任务的,按超过目标金额的1%予以奖励。一个单位有几个项目超过目标任务的,实行分项计算,单项封顶。即每笔资金或每个项目按超过目标金额的1%予以奖励,5万元封顶。各项目单位没有申报的常规项目原则上不给予单项奖励,个别未申报但年内通过努力争取的新增项目需由县争项争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计奖。
3重奖单位一把手,以上12条中单位获得的奖金总额,50%可以奖给一把手。
4县政府对常规项目和续建项目不安排经费,对乡镇和县直单位的新增重大项目列支或借支前期经费。具体标准为:单个项目在500万元以下的按5%,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4%,超1000万元的按3%的标准列支或借支。除特重大项目外,最高列支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六保障措施
1县发改局财政局为主考核全县争项争资工作,县发改局负责考核情况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核。
2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把争项争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专人专职负责,要按县争项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送争项争资情况。
3县争项争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县政府督查室对争项争资工作进行认真督查,实行一月一碰头,一季度一督查,半年一小结,年终一讲评,对全县各单位的争项争资工作予以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估。
4加强经费保障。各单位要将争项争资开支纳入经费预算,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办公厅室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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