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一)建设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二)对用公款装饰装修职工住宅,无偿或低价出让国有土地及设施设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概(预)算投资的;
(四)国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搞其他开发性建设、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与建设用途或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的;
(五)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或者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六)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虚签建设事项,或者签证不实,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以调整;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由区审计局予以收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中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区审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区审计局。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由区审计局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区审计局可以依法进行违法证据的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建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资产的,区审计局有权予以制止,或者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申请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区审计局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区审计局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区审计局实施建设项目审计所需专项经费,区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