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通知
各县(市、区)应在近期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物价、工商等部门建立日常巡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巡查,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前要提前介入管理,及时掌握相关信息,防患于未然。
(二)各县(市、区)要在近期对所有在建的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治。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逐一排查,准确掌握已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数量并向社会公开,及时消除房地产开发经营及预(销)售过程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具备预(销)售条件尚未开盘的商品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并通过公开房地产网络信息、畅通举报投诉电话等措施,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记入其信用档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暂停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和合同备案系统,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对引起群体上访事件的,半年后方可视情恢复其预(销)售许可,3年内该企业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本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和金融信贷活动。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资质。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对因监管不力,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引起群体上访事件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要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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