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的意见》(府厅发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经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形成土地执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违法防范机制,强化防范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镇、村、组三级执法监察网络,落实村级土地执法协管员,实行土地动态报告制度。要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及时将土地违法行为遏制在初始阶段。完善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受理、纠正、处理办法,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二)完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实行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建设用地日常监管,做到批前早介入,批中严把关,批后重监管。所有建设用地报批必须依法依规,符合国家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并在国土资源网站上进行公示。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特别是要对大宗建设用地进行跟踪检查,县里每半年组织一次抽查。经批准的每宗用地(有保密规定的除外),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有关资料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林业、金融、工商和电力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对征占林地未获得林业部门《使用林地审检同意书》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
(三)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明土地法纪。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地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以租代征”、非法出让土地,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以及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国家干部违法征占、买卖土地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案件管辖和办理程序,创新办案方式,监察、公安、司法等机关要积极协作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积极参与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切实建立办案联合协作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格执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纪检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耕地保护的共同责任
(一)建立健全以乡(镇)政府为主导的耕地保护责任体系。继续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列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评价指标。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乡镇要与村、组建立耕地保有量台帐,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状,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牌,确定保护面积和质量。
(二)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有量“红、绿、蓝”三色台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对实际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明显高于保有量底线的,实行“绿色”管理,每年由县人民政府发放“耕地保护”绿色牌,允许报批占用耕地的用地项目;对接近保有量底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