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遗撒、泄漏;
(三)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专用场地的建设纳入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国土、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利用建筑垃圾回填的,经县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可以作为建筑垃圾处置场所。
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分类提供建筑垃圾产生、利用的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居民因装饰、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并在城市管理部门核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所消化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使用未经登记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处以每车1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拉运土、沙、石等建筑材料或其他废弃物、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按每平方米罚款1元,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500元,非经营性行为最高不超过200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所消化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城市管理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