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及时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开始发出招标文件3日前,将招标文件报行业招标办审核通过,并送县公管办备案。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出售制作的招标文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突破县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县招标代理费标准,招标代理费不得列入工程预算,由县财政以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支付给具体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前准备评标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格,落实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完整地保存招投标过程中所有的记录、资料和文件,按照规定目录进行复制存档。
第十七条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认真编制代理工程的评标报告,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县公管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时,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县监察局和县公管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县财政局、行业招标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为考核单位,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日常跟踪考评。
第二十条日常考核实行单项工程评分制度,100分为满分,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各自的考核内容进行评分。
单项建设工程项目考核未达到80分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取消其入围资格;未达到90分的,第一次给予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取消其入围资格。
各考核单位须在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与其对应的考核内容工作后5天内,在《县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评分表》上进行评分、盖章。评分完毕,各自将评分表送县公管办,由县公管办对各考核单位的评分进行汇总、统分。统分结果报县监察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以下行为的,视为不良记录,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取消其一至三年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市场准入资格,并在县人民政府网、赣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赣州市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示。
(一)擅自将承接的招标代理业务转让他人的;
(二)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的;
(三)隐瞒或者歪曲投标真实情况,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四)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编制的招标文件、标底或者工程控制价格严重失实的;
(六)招标代理工作失误,严重影响其代理招标项目的公平竞争或招标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
(七)不按法定招标程序和规定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违反县有关招标代理收费规定的;
(九)超越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