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促进招标代理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代表招标人实施从招标申请到定标合同签订的招标活动全过程。
第三条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县范围内建设工程(含市政、房建、交通、水利等项目,下同)招标代理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招标代理实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向社会公开选择适当数量的入围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入围资格后方可在县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清出县招标代理市场。
第五条凡在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政府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委托招标代理的,必须经县政府采购办审批后,从入围机构中选择具体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取得县招标代理市场入围资格的代理机构应当将从事县工程代理的工作人员名单、相应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报县公管办备案。
第七条凡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
第八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下列全部或部分事项:
(一)向行业招标办提出招标核准;
(二)拟订招标方案、编制招标公告报行业招标办核准后,送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和答疑;
(五)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协助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编制和提交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
(七)协助工程合同的签订并负责办理备案等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管理规定;
(二)依据委托合同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代理事项内应当保密的内容保守秘密;
(三)向招标人提交代理报告;
(四)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五)遵守与招标代理有关的管理制度;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招标代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省、市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遵照开评标程序收取投标书、抽取评委、组织开标和评标。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派出与工程建设投资规模相匹配数量(不少于3人)的专职人员承办,其中一人必须是该代理机构注册的造价工程师。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挂牌上岗。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应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进场交易手续,并提供项目建设立项批准文件、经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造价表、招标资格审查备案表、招标代理合同、情况告知书、负责该项工程招标代理的专职人员名单并明确具体分工,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场地、确定开标时间、领取专职人员上岗牌。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