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实施办法
恢复土地原貌。
(三)农村村民超标准用地已建房屋的,依法查处。符合规划的,超出部分按规定处理,并提交退还具结保证书,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一户多宅的,签订退还协议,方可办理新建房屋用地审批手续。
(四)属“7·3”洪灾开发联建的,由开发联建(联合体)持县政府批准开发联建的相关文件,按照《县“7·3”特大洪灾主城区灾后住房开发联建实施细则》(府办发[2009]29号)要求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出售部分按城区土地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
(五)“7·3”洪灾全倒户改建住宅的,属在原址改建并未超原批准用地范围的,可按原审批的用地性质和用途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如原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经建房人申请可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六)对各乡镇规划区内农民(居民)建房审批,属本村成员的村民建房,可直接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或根据建房人申请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属居民自建的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圩镇规划区外的异地村民已建房的,经村民三分二以上代表同意按规定处理后,办理集体土地审批手续。
(七)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已建房的,依法查处。符合规划的,按规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建筑后,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按基准地价的价格缴交罚没收入,收取交易相关税费,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违反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八)个人购买县城规划区宅基地自建房屋的,按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建成房屋用于出售的,按规定处理后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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