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审计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权证和投融资的管理
(一)权证管理。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交区国资局保管,各主管部门要协助区国资局办理权证移交工作,区国资局要在权证移交前,对每家企业资产重新进行全面普查,对有权证资产、权证抵押资产和无权证资产分类建立资料档案,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确保证照和档案资料安全。
(二)经营性资产投融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投融资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投融资单位根据投融资计划向区国资局办理所需有关资产所有权证件领用手续。投融资活动终止后,投融资单位应该及时将有关资产所有权证件交回区国资局保管。
四、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一)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隐瞒不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除没收该单位不正当及不法所得外,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擅自或私自将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发包的;
(2)突击将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出售、抵押、质押、对外投资的;
(3)为擅自处置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提供方便、办理权属证件及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各主管部门在运营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关依法处理。
(1)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的;
(2)未签订租房合同,无偿让业主经营,不收取国有资产收益的;
(3)签订了租赁合同,但不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或以收抵支的;
(4)未按约定履行其职责,使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
(5)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经区政府批准同意以资产抵(质)押、担保形成新债务以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五、区属集体企业改制后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