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算安排与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六)制度落实、档案管理情况;
(七)实施挂钩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八)整改的情况及效果评价;
(九)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归还情况;
(十)验收结论。
第十条项目区抽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市的专项报告情况,由省挂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抽查方案。抽查方案制定后,随机选择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作为抽查对象,其中土地整理复垦工程的抽查率不少于拆旧地块个数及面积的20%。
(二)抽查组应对被抽查地块进行面积测量,其测量机构由省挂钩领导小组指定。
(三)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查看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资料,重点审查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2、查看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3、实地抽查拆旧区土地复垦情况,重点查看土地整理复垦工程质量等;
4、走访项目区部分群众,重点了解当地群众的满意程度。
第十一条抽查合格的,抽查组形成相关意见,由省挂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确认,下发确认文件,核定该项目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数,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抽查不合格的,由抽查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其中抽查不合格比例达到被抽查地块或面积的50%以上(含50%)的,必须全面整改;抽查不合格比例不到被抽查地块或面积的50%的,必须专项整改。整改到位后由县级国土资源局逐级申请核查,由省挂钩领导小组派员核查,核查原则上由抽查组原班人员组成,核查完成后,提出是否取消下一年度试点资格、是否扣减设区市下一年度与建新区同等规模和地类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及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数等相关意见,省挂钩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讨论后报厅长办公会审议,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下发确认文件,核定该项目区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数,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二条建新区实际使用土地如超出抽查确认完成的挂钩周转指标的,其超出部分的土地应当按违法用地查处到位,并按规定补办相关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补缴相关规费,相应抵扣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验收组和抽查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验收和抽查,对项目区验收和抽查的真实性负责,在验收和抽查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区验收和抽查合格后,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地籍变更登记工作,明确地块界址和权属,并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