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测量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出具;
(四)项目区实施前、中、后的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
(五)挂钩周转指标使用管理台帐;
(六)项目区拆旧地块土地权属调整文件等;
(七)项目区新建项目供地(含土地征收)批准文件;
(八)预算下达和调整文件、项目竣工决算和财务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九)安置房由项目单位承担的,应提供安置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十)有资质单位的土壤质量检验报告,涉及矿山土地复垦的,土壤质量检测报告中,应包括对农作物种植有害物质的检测内容和相关结论;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项目区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拆旧复垦规划实施情况
1、新增耕地位置和范围:复垦区地块位置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文件是否相符;
2、新增耕地面积:实测复垦区新增耕地面积数,并核对是否大于或等于建新区所占耕地面积;
3、新增耕地质量:地块坡度、耕作层厚度、土壤质地、排灌设施等质量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4、项目区管护措施:是否落实了整理复垦后耕地的耕作主体及路、渠、泵站等公共设施的管护主体,建立了管护制度等;
5、工程招投标及监理情况;
6、主要工程任务完成及质量情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和规划确定的工程量基本一致,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7、农房及其他附着物拆迁和补偿情况;
8、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归还情况。
(二)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
建新区规划实施情况包括建新区(含安置点)的用地位置界线、面积,安置房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及其他用地的供地、用地和群众反映等情况。
1、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安置点是否进行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采取了防灾措施,安置房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安置后群众是否满意;
2、集体土地确需征收的,是否履行了土地征收手续,补偿安置是否到位;
3、建新区的用地是否依法依规供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是否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4、建新区的用地是否做到了节约集约利用,是否按照《省建设用地指标》的标准执行。
(三)土地权属落实情况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对土地权属的调整合法,无争议。
(四)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及预算执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档案管理情况
从项目区申报、规划设计、实施到验收的有关文件、图表、影像等资料收集整理到位,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条项目区验收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资料、现场察看、访问群众、验收组质询、会议评议等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九条验收工作结束后,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对每个项目区实施情况写出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应附专家意见及专家组名单,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验收依据、方法及步骤;
(二)拆旧区地块整理复垦任务完成情况,新增农用地位置、范围、地类、面积及质量情况;
(三)建新区农民安置用地及城镇建设供地和用地情况,建新地块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四)土地征收报批及征地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