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验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项目区验收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
2、《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3、《关于印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二)参照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号);
3、《省建设用地指标》;
4、《关于公布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府号);
5、《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年本增补本)》;
6、其他相关规范。
第四条项目区验收分为设区市级验收和省级抽查。项目区的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在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设区市级验收应对每个项目区的所有工程进行验收;省级抽查是在设区市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区地块个数和面积,对每个项目区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验收时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整改到位;验收合格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专项报告,省国土资源厅按规定组织抽查。
第五条项目区验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区内的地块位置必须与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文件相一致,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或等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面积不少于建新区占用耕地的面积;
(二)拆旧区补偿安置到位;
(三)拆旧区整理复垦后新增耕地落实了耕种主体,有水利等设施工程的,落实了管护单位;
(四)完成了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决算和审计;
(五)土地权属明晰,界限清楚,无争议;
(六)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按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完成了土地征收工作;
(七)建新区内的供地、用地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利用等有关政策规定;
(八)项目区资料齐全,整理归档、管理规范,并有项目实施前后的影像资料。
第六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县级国土资源局需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在项目区实施规划批复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验收申请;
(二)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复;
(三)项目区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项目区规划实施前后不小于1:2000比例尺的土地勘测定界图(含地类)等,其中土地勘测定界图须由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