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严格规范产权交易程序,依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县所有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出让、出借、出租(行政事业单位由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出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创办经济实体,应报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后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研定。
二、国有资产出让、出借、出租、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创办经济实体。
应经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必须报县国资办核准或备案、出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
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由县国资办直接负责组织实施,对确需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负责交易的。
其交易机构由县国资办统一选择认定,所有国有资产产权出让都必须进入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为便于产权交易现场监督,产权交易时,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场所进行。
四、国有资产产权出让既有土地,又有土地附着物的,如重新规划、土地附着物全部拆除的,由县国土部门负责组织交易,如地上附着物保持不变,继续使用的,由县国资办负责组织交易。
五、产权交易组织者必须严格按照交易的各项规定执行,如发现违反有关产权交易规定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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