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标准和范围核定。收入减除核定的支出基数后,按15%上解区本级。
3、工业基地、下村工业基地不定收入、支出基数,收入剔除土地使用税后按15%上解区本级。
4、经济开发区:
(1)区本级企业(新良特钢公司、威奥锻造有限公司、市盛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普田特钢有限公司)税收收入规模划归经济开发区,财力以2010年为基数,基数内部分上解区本级,超基数部分留归经济开发区。该四户企业的税收优惠兑现按基数内部分由区本级负担,超基数部分由经济开发区负担。
(2)经济开发区不定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按标准和范围核定。参照下村、工业基地建立初始享受的财政体制待遇,成立后第一、二年即、2012年其收入不予上解,年按收入减除支出基数、土地使用税和区本级企业区分成基数后,15%上解区本级。
5、仙来管委会、新亚新管委会、工业基地、下村工业基地、经济开发区所有教育费附加全部上解区本级,专款专用,不计入收入分成范围。
七、其他有关事项
1、省5个共享税中,资源税100%留给乡镇,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不含、下村工业基地和经济开发区)、土地增值税的40%部分全部上解区本级,工业基地、下村工业基地和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税100%留用。
2、国税部门征收的建筑、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级次、规模不变,超收入基数部分财力继续实行区、乡五五分成。
3、自年起,耕地占用税、契税划归地税部门征收,但收入级次和考核办法仍然不变,即区内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企业、单位交纳部分归区本级,对乡镇的任务考核也不包含在内。
4、因杭南长高铁属省部合资、合作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从各地区受益的建设项目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收入和其他相关税费中解决,省财政已按沿线县(市、区)境内的里程数按总投资3.5%的比例分摊给各县(市、区),并通过年终结算办理上解。因此,该项收入规模、财力都归区本级。
5、市地税局代征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划转全部属区本级。
6、由于个人所得税超基数部分省分成40%,因此乡镇(办、管委会)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40%上解区本级。
7、由于本轮体制支出基数中已包括出台的各项增资政策(含13个月奖金),因此,体制执行过程中,对已出台的增资政策上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一律归属区本级。
8、体制执行期间,人员经费除上级有补助外,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一律由乡镇(办、管委会)自行解决,自求平衡。
9、体制执行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财政体制或税种重大调整,本体制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