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进一步加快国家生态县建设步伐,保护和改善我县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核计分方法为基础分和奖励分,基础分为100,奖励分不封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础考核内容(100)
1、建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10分)
(1)党政主要领导对环境保护工作亲自抓、负总责,按照上级党委、政府以及环保部门的要求,研究制定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年度召开环境保护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认真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5分)
(2)环保组织机构健全。做到有分管领导,专(兼)职中层干部及一般工作人员,能正常开展本单位日常环保工作,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抓好本辖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2分)
(3)实行环保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县政府与本乡镇年初签定的《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环保工作计划以及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详细切实可行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实施方案,要求有具体目标,有责任主体,有落实措施,有完成时限,有奖惩机制,并纳入对所属单位和干部的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所属部门和单位履行环保职责的自觉性,保证各项目标任务逐一得到落实。(3分)
2、加强污染控制,节约资源,改善环境质量(57分)
(1)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利用,积极采取各种节水措施,大力推进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尤其是加强乡镇所在地及典型村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因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抽样不达标的计0分。(5分)
(2)加强改善环境质量(52分)
①积极开展乡镇所在地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乡镇所在地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40%以上,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处理分别达80%以上,并制定保洁制度及聘请保洁员保洁。现场检查发现乡镇所在地建成区环境“脏、乱、差”的计0分。(30)
②加强辖区内河流及乡镇所在地建成区空气和声环境管理。辖区内河流出界断面的水质达到各自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国家地表水ⅱ类水质),计4分,超标计0分;乡镇所在地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二类区标准,计4分,超标计0分;乡镇所在地建成区环境噪声质量达到各自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计4分,不达标的计0分。(12)
③加大环保投资力度,提高乡镇所在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12%,计5分;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8%以下的计0分。(5)
④推广清洁能源,积极扶持农村沼气池建设,大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提倡使用清洁能源。(5分)
3、具体工作落实情况(33分)
(1)认真做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做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江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环保宣传氛围,各乡镇在路口、街道等显著位置至少刷写永久性相关标语3条,永久性宣传牌2块。每少1条或1块扣1分,扣完为止。(5分)
(2)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做到建设项目不漏报、不瞒报,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本辖区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环评和“三同时”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