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的实施意见》(号)精神,按照《年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府厅字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标准
(一)提高筹资标准。到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提高到成年人每人每年3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5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个人缴费标准成年人每人每年12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50元。个人缴费标准增加20元,分两年到位,年增加10元,年再增加10元。
(二)提高住院待遇水平。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府号)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一级医疗机构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二级医疗机构提高报销比例10个百分点,三级医疗机构提高报销比例5个百分点,使报销比例达到: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以确保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平均达到70%左右。
(三)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封顶线提高到6万元,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内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
(四)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统筹基金结余率超过10%的,对超过部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二次补偿方案,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制度。各统筹地区应将城镇居民,包括新生儿、新入学中小学生、大中专院校学生、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无固定收入城镇居民、失地农民、失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等的参保登记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学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及相关部门、单位等的工作责任范围。即:孕妇待产入院、新生入学注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老年人申报审批、失业人员失业登记、流动就业人员临时居住登记时,均由相关单位主动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各地要进一步优化参保登记办法和登记程序,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持续巩固。
(二)建立城镇居民跨年度自动续保的工作机制。各地应从方便群众,完善服务,提高经办效率出发,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和机制,形成城镇居民年度续保的优良环境和条件,使城镇居民保持良好的续保习惯。各地可参考银行、电信和商业保险工作的经验做法,采取银行托收、短信提醒、专家热线或建立医疗保险掌上服务大厅等办法,变每年申报登记参保为不作特别申明,年度则自动连续参保,促进城镇居民自动续保,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的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的激励机制。采取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与待遇相挂钩的办法,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城镇居民连续参保5年及以上,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断参保的需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四)拓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来源。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可用于其家庭成员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费用支付。
三、强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一)统一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