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权,划出方应当出具股权证书权属变更证明等给划入方,并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其他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的相关资料划出方要按照提供划入方的相关资料,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五)资产整合完成后,行政事业单位新增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权属的名义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并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产权移交手续。
第六条办证费用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权属变更,由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结算办证工本费外,其余收费全免。
第七条工作要求
(一)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将极大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运营效益,拓宽投融资渠道,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裂变扩张作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方案》(府发[]号)要求,务必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作改革的重大意义,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时间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划转工作。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划转时间。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工作进展和实施情况。
(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资产产权清查、划转、移交领导小组,并将成立领导小组的材料及小组成员的联系方式报送市监察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按照产权划转时间表,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房地产及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清查、划转、移交工作。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负责受理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划转、移交过程中的投诉举报。
(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运作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名司其职、相互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房管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集中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共同做好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划转、移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