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县道、乡道、村道(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内的县道、乡道、村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城与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干线公路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乡(镇)政府与行政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与乡之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乡道的连接行政村和主要居民点,主要为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的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领导,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实施考核。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道养护应实行经常性养护,养护生产逐步实行招投标。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养护管理并落实专职或兼职人员养护,重要乡道应实行经常性养护;乡道养护可实行委托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方式。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并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及其责任。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实行“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省拨付的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二)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各级部门拨付用于农村公路水毁工程的资金;
(四)通过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沿线荒山、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六)沿线受益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统一调度,制定年度计划后,实行分级管理。县道养护管理资金由交通部门安排和管理;乡道养护管理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和管理;村道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和管理;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帐务公开,乡(镇)政府、村民、社会监督使用。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交通内部审计部门要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重点项目抽查审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经常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县道、乡道养护施工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积极推行养护、中修招标制度,建立承包养护、合同养护等制度,推进养护模式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村公路养护地材供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因水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