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登记,允许其注册资金不足部分在两年内缴足。
(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民政局制定。
(三)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97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金政办发〔20*〕9号)精神,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其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四)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直接颁发给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分割和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安排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企业或个人创办养老院,经县民政、工商部门审批,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由县财政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安排一次性补助每张*元。同时,每年按床位数给予300~600元的财政补贴。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高龄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助。
(六)鼓励金融部门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积极关注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市场急需、前景看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养老服务机构要求创办内设医疗康复机构的,卫生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部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在申请定点时,应优先予以审批。
(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增强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