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密切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要纠正“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改变当即前一些地方缠访、闹访等无序上访呈上升态势的状况。对《信访条例》中明确的六类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教育与惩处双管齐下,着力解决动辄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等破坏公共秩序的问题,做到既要畅通群众信访的渠道,维护群众依法上访的权利,又要有效控制非正常上访,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
(二)坚持创新机制与强化责任并重,着力构建信访工作新格局。《信访条例》着重从强化机制和明确责任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改进干部作风,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要严格规范信访事项受理登记和转送制度,认真落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保障机制,抓紧建立便民高效的信访信息系统,不断完善矛盾排查调处制度,提高初信初访办结率。要严格执行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重视和解决好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将问题处理在事发之前,化解在萌芽状态。凡是群众上访事项所涉及的单位都不能推诿、扯皮,要主动介入,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齐心协力解决问题。
(三)坚持权力和义务的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持信访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在信访工作中,要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强烈的责任做工作,正视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真正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千方百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依法信访的权利。同时要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认真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自觉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自己的意见、建议和问题,不能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对那些不依法信访、无理取闹、又不听劝导的上访人,要严肃批评教育;对少数违反法律法规,借上访之名,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置。
(四)坚持依法办事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在实际工作中,一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注意把解决实际问题和解决思想问题结合起来。二要认真执行《信访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无论受理信访事项,还是处理信访问题,都要按《信访条件》办事,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了事。三要依法拓展解决信访问题的渠道。由于历史和一些现实的原因,一些群众不知道,不善于或者不愿意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习惯于通过信访渠道解决问题,遇到困难就上访,把上访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途径。由此,造成大量矛盾纠纷在法定渠道之外寻求解决的不正常现象。因此,要教育和引导群众善于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途径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基层调解组织以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经常性思想教育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人员稳定在当地。
(五)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做好信访工作,不仅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认真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