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项目设计市场。
(三)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执行监理职责,做好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并对项目质量、变更及签证把关,工程竣工决算时,建设单位应将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和监理工程师通知书等相关资料报送一份至审计机关备查,监理人员未履行相关职责及虚假签证的,建设单位不支付监理费,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追究监理等人员的法律责任。该监理单位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监理市场。
(四)建设单位应合理控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投资,严格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把关,不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标准和增加建设内容,故意漏项和报小建大等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凡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建设单位应报准原批准部门进行重新调整概算,对超概算严重,将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个人的责任。
六、设计变更、资金支付及工程审核程序及要求
(一)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权限报批标准及审批程序:单项项目概算额10万元以下变更,应在5天之内经由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吸纳专业人员、监理做好论证、经济技术分析等,经建设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后,交由原设计单位做变更设计和施工单位施工;单项项目概算额10—50万元变更,应在15天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吸纳专业人员、监理做好论证、经济技术分析等,经建设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再报告项目领导小组(如无项目领导小组,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交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再进行施工;单项项目概算额50万元以上变更,应在20天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吸纳专业人员、监理及进行专题论证、经济技术分析等,并经建设单位行政会议研究同意后,经项目领导小组和县分管领导同意后,并报县政府决定,再交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办理重大设计变更核准程序,施工单位再进行施工。
(二)行业部门管理的专项工程项目(主要为向上级争取投资的建设项目)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三)隐蔽工程的签证按县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四)项目建设资金支付程序及进度应严格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县府发〔2007〕13号)执行,对已全部落实建设项目资金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经县审计局决算审计后支付30%,决算后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有资金缺口且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的项目在建设进度达到一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30%,经县审计局竣工决算审计后两年内付清,每年各支付50%。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取得质量合格报告,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将工程的结算资料完整地报送给审计部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县审计局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征求意见书,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所规定的时限。
1、50万元—1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工作日内。
2、100万元一10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工作日内。
3、1000万元一3000万元(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工作日内。
4、3000万元以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