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招投标及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完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需要约定工程包干范围、内容和风险范围,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核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图的误差。
实行固定单价合同时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可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量在竣工后据实核算。
(三)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应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如未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其建筑材料涨幅的调整方法则按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建办〔2008〕27)号文件执行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施工过程中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一)清单项目漏项或因设计变更而新增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照“计价依据”中的规定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执行。
3、单项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仅就变更部分确定其综合单价,变更部分综合单价按第(1)、(2)点的方法确定,
(二)对未经招投标增加的附属工程和零星项目,应比照已中标的主体工程的计价方式及材料价格来确定计价方式及材料价格,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如非法承包、转包的,不计取各项费用,且对建设单位按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予以处罚。
(三)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产生影响,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若招标文件或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仍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当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直接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若有)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初核并经审计机关确认后调整。
五、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相关职责
(一)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中应约定:工程量清单及标底的编制发生较大误差(以设计施工图纸为准),如误差超过±5%,不支付编制费,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该招标代理机构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招标代理市场。
工程实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时,则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核查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如遇工程量清单及标底误差较大,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如误差范围超过±5%时,复核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编制单位承担。
(二)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做好地质勘察设计和建设项目设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地勘遗漏或错误,导致隐蔽工程发生较大变更增加造价,建设单位不支付地质勘察设计费,该地质勘查设计单位三年内不允许进入吉安县地质勘察设计市场。
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并对图纸进行严格审查,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原因造成重大误差和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支付设计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该项目设计单位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