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严格工程建设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节约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等法律、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全县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且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农业开发、土地整理、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县政府融投资项目工程。
(二)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要配备两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对项目从立项审批、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结算等五个阶段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管理,及时收集、取得、保管工程建设过程中真实合法的规范的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招标文件编制要求
(一)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我县统一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通知》赣建价〔2009〕3号文件)。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方式有两种,一是固定价格报价,二是可变价格报价,招标文件的编制单位为建设单位经合法程序选聘的招标代理机构,我县统一采用固定价格报价方式,代理机构编制出招标文件后,其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由县审计局在3—7个工作日内审计完提出审计意见。
(三)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0—5%之间),明确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调整方法。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来规定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四)工程项目招标中的暂定金额可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工环境条件进行估算,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招标控制总价的10%。最后结算时涉及到的材料单价应不高于吉安市工程信息造价站发布的同期的材料单价。
(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严格按照20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非特殊情况,材料预算单价应低于吉安市工程信息造价站发布的同期的材料预算价格,吉安市工程信息造价站没有发布的材料预算单价,要按公平合法的程序取得其市场价,并经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定。利润、管理费属于可竞争费用,计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及重点工程投资评审小组按照合理最低的原则予以确定。
(六)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前及发放中标通知书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人员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核查,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进行核查,尤其对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应严格审查,对核查后需修改原清单的内容,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招标结束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文件(应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版刻录盘)保存至行业主管部门、审计局及建设单位。
三、合同签订规范及要求
(一)对于工期较长且在招投标或签订合同时图纸不完善的项目,可在签订合同时对清单投标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等按规定来约定合理的调整方法,但综合单价的调整需执行投标时承诺的让利幅度,其综合单价调整结果应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备案审查。
(二)工程签订合同时必须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应具备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