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解决争议纠纷协议,努力把争议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行政争议纠纷转化为群体性事件。三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涉及灾后恢复重建、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移民安置、资源开发、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企业改制、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应超前谋划、主动作为。四是对重大复杂的疑难争议纠纷要协调联动,共同化解。五是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准确把握行政调解的性质、任务、争议纠纷受理范围、调解原则、调解程序、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协调联动,形成行政调解工作合力。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调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由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在行政调解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相关单位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开展调解工作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三、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县级人民政府要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部门签订行政调解责任书。要按照《遂宁市行政调解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对行政调解工作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创建法治政府工作重要内容。
(二)加强调研指导。各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要发挥牵头作用,要及时发现、研究、解决行政调解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的行政调解工作动态,注意收集行政调解典型案例,不断总结、提高行政调解经验。各行政调解主体要在工作中要加强与行政调解指导中心的工作联系,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宣传工作。在今年7月底之前,各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要组织有关单位以多种方式宣传行政调解工作,形成大调解工作的强大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内容、程序和实践的宣传,积极引导群众寻求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纠纷,促使他们通过调解依法维权、追求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