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三园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1号),现就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夯实行政调解工作基础
(一)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尤其是市级行政调解重点联系单位要健全行政调解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重在实效”的原则,围绕行政调解员应当具有的基本知识、基本素质和基本能力有计划地开展培训,逐步使行政调解员达到“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员对各类行政争议纠纷的化解能力、对重大行政争议纠纷的管控能力、对突发行政争议纠纷的应急能力,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二)推进行政调解室规范化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调解文书示范文本(试行)>和规范行政调解场所设置的通知》(遂府法发〔2009〕24号)要求,扎实推进行政调解室规范化建设。行政调解室的布置应当温馨、和谐,易于平息当事人的情绪。要添置能满足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当事人亲属及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必需的设备设施。行政调解流程图、行政调解的程序、行政调解人员名单等内容要上墙公示。
(三)推进行政调解程序规范化建设。各级各部门要根据《遂宁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细化行政调解流程,规范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则、文书格式、案卷归档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讨论、争议纠纷排查、案件回访、档案管理、登记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制度。切实维护行政调解的信誉,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量和公信力。
(四)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接待人员调解、责任部门调解、分管领导调解”的三级调解机制。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健全联合排查、综合研判和分流处理、分类化解机制,落实联动调解工作流程、对接程序,形成分工明确、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行政调解工作运行机制。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二、深入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一)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不断规范决策程序,扩大群众参与度,要深化和推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评估机制。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
(二)坚持预防和化解并用、排查和调处并行的方法化解行政争议。一是建立健全行政争议纠纷排查机制,实现排查工作常态化。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原则,通过深入细致的排查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存在和可能发生的行政争议纠纷。二是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对排查出来的行政争议纠纷,应认真制订调解方案,及时妥善化解。在调解争议纠纷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成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