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录用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新调入的人员,由其调入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应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对于符合“不称职(不合格)”条件的,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同意,行政首长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八)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合纪发[ ]18号文件规定,确定其考核等次。对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再定。经审查,没有问题的,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的审核备案
(一)区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区人事局审核备案。审核的材料应有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花名册各一式两份;个人考核登记表一份。
(二)事业单位报送考核备案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区人事局审核备案。
(三)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区人事局审批。
七、考核结果的兑现
为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作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与干部调整使用、工资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
(一)对当年度评为优秀的,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且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给予嘉奖、记功奖励。
(二)对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同时,根据其不同的情况,明确其努力方向。
(三)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度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晋升职务;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给予警示,予以降职(无职人员降低一档职务[岗位]工资);第二个基本称职年度,不得计算为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
(四)对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次月降低一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对无职可降的人员,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
(五)对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三年确定为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六)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要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由各单位按职位(岗位)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七)政府部门、街、园正职考核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年度考核的各类表格的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