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党委(党组)、党工委,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正确评价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德才表现情况,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现就 年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中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另行安排。
二、考核时间
年度的考核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 年元月15日前结束。
三、考核的等次
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设立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单位优秀比例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2%以内,对本年度受到上一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区人事局核准,优秀比例可放宽到15%以内。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优秀比例,在测评中应单列测算,不得挤占一般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秀比例。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率和不称职(不合格)率之和超过50%且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率之和超过50%且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20%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各单位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四、考核的办法
(一)各单位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报直接领导审阅;(2)在一定范围内述职;(3)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4)按规定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等次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5)考核结果反馈。
(二)年度考核等次拟定为优秀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内公示3至5天,对反映的问题,单位应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和未经公示的,视为不符合规范的考核程序。
(三)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以自我记实和领导审阅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者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应按职位职责要求,重点是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也可以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结合进行;与此同时,还要对政治素质、职业伦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四)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扩大考核层面。使被考核人的上级、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考核过程,使各方面的意见在考核结果中得到综合反映。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部门,要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把单位内外的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五)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推行量化考核。将量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要把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列为考核要素指标中“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几类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的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