顿的对象。
二)审查结果公示。对经审查符合安排条件的对象在所在村、组进行公示。
偏重新审议公示。
三)审核备案。县安排办将安排对象以列表方式和公示情况对照普查数据库和搬(拆)迁安置台帐进行审核。报县安排领导小组审定,并以文件形式通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安
发放安排资格证明。
四)料理手续。安排对象凭安排资格证明到县安排办料理安排手续。
第三十三条选择公寓式安置方式的同一安排小区内。以集体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依次选定住房。年满65周岁以上(含65周岁)需要选择低楼层(指住房第一、二层住房的可优先安排。
第三十四条安排房计算楼层差价。
第三十五条安置房在交房后一年内由县安置办到相关职能部门统一料理权属登记手续。资料齐全的限期在一个月之内办结,并在料理权属登记时分别注明为安排房和集体建设用地性质情况。
不得擅自变卦。安排房屋权属登记产权人为搬(拆)迁安置时初始登记人。
第三十六条安排房产权为有限产权。可转让给其他安排对象。安排房满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但须补交土地价款和有关税费。
三十七条安置小区(点)建成后由所属乡(镇)和村(社区)组织指导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受益对象承当。第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纳入社会保证的被征地农民对象为:以组为单位。
第三十九条对被征地农民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活动。
一)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使用征地范围内土地的企业和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
二)县、乡就业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
三)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比照享受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守业就业援助政策。
四)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列入再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条被征地农民养老安全。资金以自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按养老平安政策自愿参保。
按其身份可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被用人单位招聘、招录的人员随同用人单位参与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第四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安全。
第七章安排房资金来源及监管
对第四十二条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设立搬(拆)迁安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管理。
第四十三条安置资金(包括货币弥补资金和安排房建设资金)从下列渠道筹措:
一)入住安排房对象的购房款;
二)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土地出让返还价款;
三)其他可用于安排房建设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符合安排条件被搬(拆)迁人选择实行安排房安置的其所购安置房的购房款。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所获搬(拆)迁弥补中转付至县搬(拆)迁安置资金专户。
第四十五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安排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四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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