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九条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县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普查数据库和搬(拆)迁安置台
县国土及房产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组织制定县城规划区安排总体规划,账。按有关顺序审定。
第二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全县年度征地搬(拆)迁计划以及安排量。纳
入年度乡村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安置点的选址、规划与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设施配套、布局合理的原则。按有关顺序批准。规划设计时应当听取和征求乡(镇)村委(社区)和被安排对象代
表的意见。
建成配套齐全、户型合理、环境优美的安居小区。安排点建设必需依照节约用地、规划科学、经济适用、管理统一的原则。
由第二十二条安排房建设用地涉及的征地搬(拆)迁。
第二十三条安排房原则上建设多层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安排配售方法按多种户型设计,以满足被安置对象的需求。其安排房建筑标准为:结构为砖混或框架;外墙贴墙
铝合金窗(不包括防盗窗)进门装置一张防盗门;公用梯间墙面涂料,砖;房屋室内及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地面水泥砂浆找平,钢木扶手;水电到户(不含室内水电装置)下水管装置。
第二十四条依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平安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确保按时按质竣工交房。
第二十五条安排房项目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安排房建设成本价格。建筑装置,小区内道路、绿化、水、电、环卫等公用配套,报建规(税)费等所需费用。
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提出,安排房直接利息价格。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审核确定。每年第四季度对外发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安排房建设作为政府保证性住房之一。
一)以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应土地。
二)安排房的报建和权证办理由搬(拆)迁人统一组织操持。收费规范按1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税金按规定由纳税对象缴纳,维修基金按实缴纳;
三)自来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和入户费按利息价收取。
第二十八条联户安排建房的报建和权证办理由搬(拆)迁人统一组织操持。收费规范按10元/平方米包干缴纳。税金按规定由纳税对象缴纳。
第二十九条简化权证办理的顺序。采取集中办公、定期审批、限期办结的方式。
第三十条安排小区及安排点连接乡村主次干道的基础设施。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负责“三通一平”
第五章安排房配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被搬(拆)迁人在实施搬(拆)迁时应明确选择安排方式。并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开出预安排通知单到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料理安排手续。
第三十二条料理安排手续按以下顺序进行:
一)安排资格和人口的审查。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凭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开出的预安排通知单及被安排对象提交的相关个人资料。
分别确定安排地点、安排户型和补偿经济开发区、国土、建设、房产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安排对象的资格、确定安排方案。对选择货币弥补安顿、公寓式安置房、联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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