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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为两间;原有房屋有两个以上户头的配置的底层房屋的宽幅不能逾越原有房屋的总宽幅。
每户配置一间。被搬(拆)迁房屋现处临县城非主干道位置的底层房屋配置在临非主干道位置。
其底层房屋购房价格按当年公布的直接利息价收取;配置一间以上(不含一间)其底屋房屋的面积列抵安排房住房购房面积指标,底层房屋只配置一间的不列抵安排房住房面积指标。其购房价格按
当年公布的住房优惠价购房。
建筑房屋宽幅和进深按规划设计确定(房屋宽幅不超过4米/间)
6价格确定:安排对象所购买安排住房面积均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安排房优惠价格执行。
每户购买安排房面积以不逾越可享受安排房面积20平方米为上限;超出10平方米以上7安排住房因户型结构等原因导致实际购房面积大于可享受安排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的按当年购房优惠价购买。
其计算公式为:含10平方米)局部按直接利息价购买;实际购房面积小于可享受安排房面积按安排房当年直接利息价减当年优惠价之差与差额面积的乘积进行奖励。
奖励=(可享受安排房面积—实际购房面积)当年直接利息价—当年优惠价)
8商住开发用地项目可以对比公寓式安排方式进行搬(拆)迁安置。
由县政府统一规划安排地块,第十五条联户安置是指安排对象按政策获得房屋搬(拆)迁补偿后。统一设计,由安排对象所在村(社区)统一组织建设的集中安排方式。
1选择联户安顿的必需由安排对象写出申请。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严格依照县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建设。
2、联户安排对象按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的面积配置土地;年满18周岁的子女。
过60平方米。
3安排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统一配置。联户安排地块的平整、道路建设、水电基础设施配套由政府负责。费用由安排对象自理。
4选择实行联户安顿的不享受节约用地补助费。
5选择实行联户安顿的必需按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行集中连片建设。
6联户安排房进行交易。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符合本方法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农村村民。经审查同意,可提前予以安顿。破损房屋、危房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除弥补,弥补后残值物由政府收回,宅基地由政府征收。分户安置
所签协议在县、乡(镇)两级征拆、安排机构备案,对象从搬(拆)迁安置台帐中进行已安置登记。其所在村(组)进行征地搬(拆)迁时,不再安顿。
并第十七条对安排对象实行奖励。
一)协议签订的有效期限内。平房一次性奖励1500元/户;
二)按安排对象给予房屋搬(拆)迁补助费1000元/户。需要过渡的最多支付两次搬(拆)迁补助费。
三)实行货币安顿、统一安排过渡用房或已配置安排房的不安排搬(拆)迁过渡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搬(拆)迁过渡费为400元/月.户。为六个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被搬(拆)迁人的搬(拆)迁安置、支付征地搬(拆)迁补偿款、督促被搬(拆)迁人及时腾地等四)根据搬(拆)迁安置规划、安排协议、征地搬(拆)迁弥补明细表。
具体事宜。
第四章安排房建设
第十八条安排房建设由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负责;安排房的分配和管理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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