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促进乡村建设快速发展,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搬(拆)迁户的搬(拆)迁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结合我县实际,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凡集体土地上房屋因乡村建设需要搬(拆)迁安置的适应本办法。第二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指《县城总体规划(2008-2030确定的30平方公里区域(具体区域见附件一)本方法所指县城规划区。
指其户籍所在地在县城规划区内,本方法所指农村村民。且依法享有县城规划区所辖行政村或社区内农民集体财富所有权的农村集体成员。
相互促进”原则,第三条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统筹考虑乡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等诸多因素。积极推行失地、少地农民“两转变一纳入”
转变农民身份,即:转变土地性质。纳入社会保证体系。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乡(镇)村(社区)两级具体实施的领导体制。
一)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城规划区搬(拆)迁安置领导小组。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1负责拟定搬(拆)迁安置工作政策、规划、计划和工作方案。
2负责安排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3负责协调安排房建设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发证、项目立项、房屋权证办理、公布安排房年度利息价格等工作;
4参与施工图方案和建设招投标审定工作;
5负责做好其他综合协调工作。
二)县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或经济开发区分别承担安排房项目建设业主的责任。其主要职责:
1负责料理安排房项目建设的各项报批手续;
2负责筹集安排房项目建设资金;
3负责安排房项目管理和建成后房屋移交工作。
其主要职责:三)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为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具体实施单位。
1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村民搬(拆)迁安置工作;
2负责安排对象资格初审工作;
负责土地发证、项目立项、房屋发证等所需资料的收集工作;3参与安排房规划选址。
4负责安排房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的维护;
5负责组织、指导建成后的安排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置对象
因集体土地被征收需要搬(拆)迁房屋或无法再获取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第五条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自己向村委(社区)申报登记,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经济开发区初审,县城规划区搬
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安置对象。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后。
但已列入近期开发建设范围内的下列对象,第六条对土地尚未征收。经申报登记和审核确认,可以列为安排对象。
一)自己要求搬(拆)迁的
二)因婚姻等原因需要进行分家拆户且原房屋愿意整体搬(拆)迁的
搬(拆)迁时符合安排条件的家庭常住成员(限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称“实有安排人口”因政策规定或安排对象可预第七条安排对象依据搬(拆)迁时家庭成员结构情况确定。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