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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砂石采矿权竞得人在成交确定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后。申领《河道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岸线使用证》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采砂证照。
否则由县人民政府收回砂石采矿权。逾期未停止采砂作业的依法予以处分。需要延续《采矿权许可证》等证照期限的必需在证照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延续期限内的采矿权价款。
必需符合防洪和通航要求;开采活动不得影响堤岸、闸坝等各类工程设施的平安,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河道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的规定。不得破坏河势稳定和河流生态环境;开采现场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平安防范设施。
第二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擅自转让、出租、归还《河道作业许可证》等各类采砂有效证件。变卦《河道作业许可证》等各类采砂有效证件规定的事项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必需实行岸上分筛。应当将砂和卵石(混合卵石)分开,除河道主管部门同意砂石护堤护脚外,其它采挖的砂石必需一体上岸利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河道采砂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应当维护现场。不得哄抢、私分、躲藏。
第二十三条 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应及时处置或拆解主要采砂装置后停靠在指定地点。
应当在所在地指定的地点停放;无正当理由,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停放地点。
第二十四条 砂石采矿权人应当依法足额缴纳有关税费。
第三章 砂石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砂石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砂石办)为本县砂石场管理和协调机构。科学规划岸上砂场和尾砂碎石加工场地,依法整治砂场经营秩序。
第二十六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不设置砂石场。新规划设置的砂石场由县砂石办协调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批。
第二十七条 凡进入砂石场从事砂石装卸、仓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并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十八条 除防汛抢险备料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河道堤顶、堤坡及堤脚堆放砂石等物料。
第二十九条 砂石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许可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得有损坏堤防设施、设置碍航设施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应当服从调度。优先安排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急需物资的作业。
四)自觉依法纳税和缴纳费用。
五)变卦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料理变卦登记手续。
六)河岸、洲滩堆放砂石。不得影响防洪平安。要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管理,
七)遵循公正、公平和老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文明经商,
第三十条 砂石场经营者或者场内各经营户在运输砂石过程中需经过河道堤防的应当料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使用港口岸线、兴建码头;砂石运输船只应具备合法经营手续并在依法设置的码头停靠、装卸作业;禁止任何船只或者车辆向非法砂石场运输和提供砂石。
第三十二条 加强砂石销售价格的监控。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