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线路等问题;建设部门要加快乡村旅游区(点)垃圾和污水处置设施建设,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旅游村进行房屋外表改造和标牌、标识规范设置,全面推进旅游型村镇建设;水利部门要紧紧依托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加快推进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发展涉水旅游项目,并努力保证乡村旅游点用水需求,支持旅游村实现自来水全部入户;林业部门要以森林公园等为重点,加大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电力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区电力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确保用电需要和安全;通信部门要将乡村旅游区纳入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实现乡村旅游点信号全覆盖;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快推进乡村旅游区有线电视和互联网宽带进村。公安、物价、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加强乡村旅游目的地的社会治安、物价、市场秩序、食品卫生平安等方面的服务与管理;新闻媒体要加大乡村旅游宣传力度,营造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积极引导。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市场宣传促销等。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水利、交通、扶贫开发和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乡村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商、税务、卫生、文化、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在证照发放、税费征收方面,给予最大优惠扶持。金融部门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要主动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乡村旅游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扩大面向农户和中小旅游企业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规模。乡村旅游项目需要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依法通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取得,需要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料理相关手续。鼓励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乡村旅游开发,支持村民利用自己承包的果园、水面、林地、草地开展农家风情和民俗旅游。
三)创新乡村旅游发展机制。加大乡村旅游市场化改革力度。通过招商引资,鼓励省内外各类企业、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采取独资、合资、合作、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尊重农民合法权益和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民采取集资入股或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为龙头,采取“公司+农户”形式,组建乡村旅游开发公司或合作社,投资开发经营乡村旅游景区景点。鼓励依照“自愿、联合、规范”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乡村旅游协会,制定行业规范规范服务。
四)优化乡村旅游发展环境。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提高乡(镇)村干部和广大农民参与开发乡村旅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乡村旅游卫生环境综合整治,着力搞好村庄周围以及农民庭院的净化、绿化、美化、亮化工作,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加强旅游区(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