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市乡村规划区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暂行方法》市政府令〔〕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适用本办法。
本方法所称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指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本方法所称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本县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原则上实行拍卖出让。
受让人原则上不得改变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规划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确需改变的必需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定顺序批准。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后。
第四条大宗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负责编制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年度计划;
二)负责审验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前的准备工作;
三)牵头负责拟订拟拍卖出让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方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拟拍卖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块的出让方案;
五)负责料理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成交后有关用地手续和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
参与拟拍卖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的制订。县建设局负责提供拟拍卖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参与拟拍卖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的制订。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拟拍卖出让地块交易前国有存量建设用地建(构)筑物的产权灭失和拆迁管理工作。
参与拟拍卖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的制订。县财政局负责土地成交价款的征缴、管理。
并联系征地拆迁部门对拟征出让地块实施征地、拆迁、安排工作,桃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城建开发公司等土地经营主体负责组织征地拆迁资金。完成拟出让地块的前期开发工作,参与拟拍卖出让地块出让方案的制订。
第七条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制度。经营性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条件一般不得组织拍卖出让:
一)新增建设用地必需依法完成土地征用转用审批顺序。
二)存量建设用地必需依法履行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且无土地权属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下列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需实行拍卖出让:
一)凡属于新增建设用地和政府贮藏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的
二)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将其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途。并且属于需要重建的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后再出让的
四)旧城改造由政府进行了征地拆迁安顿。
五)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后。
六)其他需要以拍卖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第九条下列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按批准的其他法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