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不停止执行征收决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结案
已足额缴纳了社会抚养费的填写《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结案书》案卷整理归档。没有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不得结案。
十)公开
要在所在村、居委或单位予以公开。当事人违法生育和非法收养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规范及金额、征收到位情况等。
六、征收方式
一)社会抚养费由征收机关或受委托征收机关征收。
二)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作为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资金管理
必需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县财政专户,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对上缴的社会抚养费依法核拨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社会抚养费专户。乡镇人民政府代征的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按代征额的80%核拨给乡镇社会抚养费专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直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核拨给乡镇。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月6日以前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演讲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情况,实行报表制度。
再发至各乡镇计生办使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明确专人,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到县非税局领取。实行专账管理,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解缴情况纳入责任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对征收到位率不足80%乡镇,缺乏部份由县财政在乡镇包干经费中统一扣除;对发生恶性案件的乡镇,有过失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收取社会抚养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八、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社会抚养费统筹调剂使用。弥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缺乏和用于其他计生奖励扶助。
九、检查监督
接受群众监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人口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擅自提高或降低社会抚养费征收规范,伪造、转让或不按规定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挪用、贪污、私分、坐支社会抚养费的情形,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