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富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民办学校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制定预算管理和财务、财富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变卦、奖励和大额资金的用途,应当经过学校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审计,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对审计演讲反映的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对民办学校占有的国有资产以及取得的银行贷款、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对公办学校和其他单位投入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民办学校要履行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义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混乱或违规使用办学资金及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责成其纠正,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管理。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严格把好审批关;要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改正,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十一、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都必需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民办学校要依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不得变卦。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要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需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各类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将依法予以查处。教育督导部门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
十二、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惩办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税收减免政策。公安、工商、文化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国土、规划、建设部门要优先解决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民办学校进行检查。严禁向民办学校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作为民办教育发展资金。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