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的票据要退回重新补办手续;对违反财务制度的不予入账。
第二十条 代理办公室须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如实填写好各村(居)季度财务收支公开表》并于每年度终了后10日内如实填写好各村(居)年度财富、债权、债务、农民负担公开表》经村(居)委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组长、乡(街道)经管站(财政所)主管会计、报账员审签后。
第二十一条 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报账员料理借款手续,经村(居)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支出,并由报账员负责现金收支保管。
第二十二条 报账员每月底应及时与代理办公室核对账户余额。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否则一律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级支出应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专款专用,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村级财务审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执行。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村级债务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村级财务审计要规范化、制度化。对发包收入、土地征用征收弥补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财政奖补资金、集体资产处置、集体资产负债或收益、国家政策性补贴等。应主动听取群众和民主理财小组意见。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公布审计结果,落实处置意见。
第二十七条 乡(街道)对村级财务、资金、资产、资源的监管。经管站(财政所)具体负责,其他相关机构配合,并及时进行公开。
必需经村级集体研究和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发包、出租、拍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林地、土地等固定资产。由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报区经管部门备案。开发利用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时,须在乡(街道)监察机构的监督下实行公开竞价或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村级财务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执行;村(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由审计机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