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法院、新闻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能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具体征收方式:
一)价格调节基金具体可由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
二)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进入非税收入管理的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财政非税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三)房产交易和房屋(铺面)出租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四)土地交易、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以及砖、瓦、水泥、石灰、砌浆灰等建材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代征。
五)贵金属、有色金属、稀有金属、非金属和能源、建材、稀土、高岭土、采石等矿产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驻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审核。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征收。
六)承揽建筑装置工程的单位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物价局驻县政务中心物价窗口审核。纳入政务中心统一征收。
七)沙石销售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水务部门负责代征。
八)营运车辆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代征。
九)汽油、柴油等各类废品油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代征。
十)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由缴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价格调节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县财政预算。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二)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收入缴库辅助台帐。实行跟踪管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支配权属县人民政府。使用时。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四)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市场价格调控、受灾期的菜篮子”工程扶持、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以及相关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高新科技项目开发等。
要在确保基金当年征收额20%以上用于积累的前提下,价格调节基金应建立滚存使用机制。有重点、有计划地投放使用。
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业务费。由县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制定奖励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或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后进行奖励。
六)价格调节基金被征单位的列支
从事业性收费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在事业支出”中列支。住宿业、休闲娱乐业、生产(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市驻平单位交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四、价格调节基金的监督检查
一)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二)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代征、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范或扩大征收范围。违者由财政、物价、监察等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对欠缴、拒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个人)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县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依法强制执行。
五)对不按规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一经查实,由财政、价格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