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行政惩罚裁量权执行通知
关法律、法规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减轻处罚。
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奖励种类中,从轻处分。选择较轻的奖励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分。
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重处分。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分。
本条所称罚款基数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二条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奖励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分;当事人具有从重奖励情节的应当从重处分;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奖励情节。
第十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对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并对行政处罚的裁量作出说明。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并参照本方法规定集体审理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永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
发现裁量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拒不自行纠正的作出责令纠正的部门可以依据《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处置。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是否合法、适当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参照本方法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永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上述规定。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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