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项目竣工后,乡镇财政所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并签署意见。
6.资金拨付。对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拨付的项目。按规定处理。对实行县级报账制的项目,资金拨付要实行会签制,乡镇财政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提出资金拨付意见,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业务股室要依据乡镇财政所的意见,料理报账业务。
7.绩效评价。项目竣工后。交县财政局基建预决算中心或其他同类符合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8.资料归集。项目竣工验收后。提出项目运转和维护管理建议。
第六条 加强补助性资金的核实工作。财政所要对确认上报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等基础数据信息。并做好外乡镇范围内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演讲和建档等工作,适时对有关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确保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统一资金发放渠道,要依照各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规范资金发放流程。凡能直接发放给农户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原则上都要采取 一折通”或“一卡通”发放方式,保证补助资金及时、平安、便当地落实到户,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农民补贴资金。
第七条 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财政补助性资金政策的宣传工作。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财政补助性资金发放政策公开、透明,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
第八条 建立信息通达制度。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将项目相关文件、资金额度告知乡镇财政所。
第九条 建立信息反馈机制。乡镇财政所在监管中发现问题。依照资金用途和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建立资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减负办等部门负责人参与。及时了解和掌握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沟通和协调,提高监管效果,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探索建立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立监管效果利用制度。县财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乡镇及其站所反馈的实际情况。加强资金管理和政策指导,逐步实现资金分配与绩效考评挂钩。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高、监管工作效果明显的乡镇,项目资金的分配上要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建立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要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纳入县政府对乡镇和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予以惩处;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