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超限额自定行政机构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该撤销、合并的坚决撤销、合并。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确需保留的要在机构限额内设置。整合现有局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再新设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强化责任落实。要进一步界定职能、明确责任、完善体制、理顺关系。总的要求是既要理顺同级部门之间的横向关系,也要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对一些长期存在职责交叉的事项,要逐项研究,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分清谁主办、谁协办,建立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商协作的机制,确保执行顺畅、运行高效。对一些部门存在或有权无责、或有责无权、或权责不对称的问题,既要赋予权力,更要明确责任,力求权责一致。二要建立完善考评问责机制。探索强化责任的途径和办法,积极推进政务公开、绩效考评、行政问责等有效机制,增强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三要积极探索创新管理体制。要抓住“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转变的机遇,依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加强对政府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的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增强县级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新途径和新办法,不时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效能。
四)控制机构编制。这次改革必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有效性。要严格机构编制审批顺序和备案制度,对同层级的人员编制,可实行动态管理。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必需做到四个不得”一是不得超机构限额。严格依照中央规定的限额来设置机构,不得擅设机构、擅自升格,严禁规避限额,严禁将行政机构改为事业单位。严格控制“合署办公”和“加挂牌子”机构设置模式,鼓励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限额内改为政府工作机构,或与政府工作机构整合。二是不得超编制总额。这次改革,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事业编制总量不得增加。对未作调整的单位,编制不增减;涉及职能划转的单位,实行“编随事走,人随编走”机构变化较大的单位,编制可在总额内微调。同时,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拓宽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提前退休,逐步消化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超编人员,确保今年完成“消超”任务。三是不得超配领导职数。中央规定,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正副职设2-3名,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极个别部门,可增设1名副职。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批准外,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四是不得增加内设机构。这次改革中,部门内设机构要进一步综合设置,规范规格和名称。未作调整的部门,原则上不新增内设机构;合并后新组建的部门,其内设机构要加以整合、有所减少。总之,要全程严控机构编制,确保改革后县政府的实设机构数得到精简,本级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各部门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总体上不增加。
三、精心实施。
涉及面广,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布置,抓细、抓实、抓好各项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一)切实做好“三定”工作。县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全面铺开。参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机构改革的做法,这次改革,无论是变化的还是保存的政府工作机构,一律重新制定“三定”规定。三定”规定的拟订出台,必需依法依规、有根有据,依照协商、协调、裁定的顺序操持;职能配置上,原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