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管理。依照“金财工程”建设及“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要求。实行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核销、开票到入帐、银行代收到传送信息等方面的网络化管理,全面监管非税收入的收缴情况,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质量。
不得多征、少征、摊派非税收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的必需依照缴款人申请、执收部门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的顺序操持。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缓征、减征、免征非税收入。四)严格非税收入减免。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应当严格依法征收非税收入。
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区非税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需销毁的伪劣、淫、毒等物品,五)严格罚没物品管理。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富、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区非税局委托拍卖公司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收入必需及时、全额上缴财政。
三、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一)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均必需依照规定全额纳入区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管理,不准以任何名义将非税收入资金存入单位支出帐户及其他账户。缴入汇缴结算户的非税收入,由区财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收入资金性质,分别划缴国库及相关账户。
二)各类非税收入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综合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资金的使用、拨付必需依照年初预算及规定的审批顺序严格执行,其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
三)各种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全部实行“基金预算”管理方法。
四、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分配管理
从2009年起,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区人民政府对本级非税收入依照以下分配方法执行: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计划内的非税收入按70%比例实行政府集中;
二)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计划内的非税收入按60%比例实行政府集中;
三)乡镇及街道办事处计划内的非税收入按30%比例实行政府集中;
四)各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剔除利息后按70%比例实行政府集中;
五)罚没收入继续实行目标考核、比例拨付办案经费的管理方法。
五、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收激励机制
一)从2009年起。
二)责任单位超收分成收入的30%可用于干部职工的奖励和福利(人平奖励最高不得超越4000元)其余局部可用于支付本单位办公经费。
三)未完成非税收入任务的责任单位。该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并追减该单位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指标。
六、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监督检查
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标准;要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公示制度,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定期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规范及依据。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必需依照本通知规定,不得隐匿、转移、截留或坐支。未明文取消非税收入项目、降低征收规范的情况下,及时足额地将非税收入上缴区财政。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实际征收数。非税收入完成数明显下降的执收单位、受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向区财政局说明具体原因,对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执收单位要进行重点稽查。对不履行职责,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涉及乡镇的非税收入管理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