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规范。
3.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
1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
3法定节假日是否安排职工休假。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维护规定的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从事以下行为: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劳动强度的劳动;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及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维护规定。
2用人单位是否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解雇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3劳动者在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续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5.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行为。
6.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与社会安全。
7.劳动平安卫生落实情况。
1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平安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完善了劳动平安卫生规范工作操作制度。
3用人单位是否在合同期内给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
4用人单位是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上岗前或离岗后进行了体检。
四、组织领导
成立县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副县长廖家声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周怀志、县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局长欧鹏任副组长,县公安、监察、民政、国土、卫生、工商、安监、工业、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证局,联系电话:2811686
五、工作方法
1.8月1日前。制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检查活动各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部署。组织开展前期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舆论准备,公布并开通举报投诉电话,完成对检查对象的梳理排查等基础工作。
2.8月20日前。公安、监察、民政、国土、卫生、工商、安监、工业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开于8月25日前将总结资料和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展联合整治行动。完成专项行动其他各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整治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紧密配合。统一行动;要分工负责,落实责任。
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劳动保证部门对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窑、小矿山、小作坊等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