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企事业单位:
提高全县统计工作水平,为切实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推动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政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统计工作的思想认识。统计是正确掌握和判断社会经济情况、实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管理的重要基础。反映政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标尺。近年来,县统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反映县情县力、掌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服务科学决策和管理、服务各类经济主体经营活动和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经济成份和经济主体日趋复杂,统计调查对象数量成倍增加,对新形势下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促进我县统计事业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统计网络和统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空虚本单位统计工作力量,确保全县、乡镇、村、企业四级统计网络健全完整,全面构建“以县级为重点,以行政为主体,以事(企)业为支撑,以社会中介为补充”县域统计工作新体系。要切实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乡镇要配齐专职统计员,由乡镇长分管统计工作,统计工作经费作为基本工作支出列入财政预算。各村委会和社区要设立村级统计员,由村会计和社区主任兼任,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由县统计局统筹管理。同时适度提高辅调员、记帐员工作补助标准。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也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依法设立统计工作岗位,明确统计工作主管领导,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建立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业务统计、乡村统计和企业统计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的统计工作网络。
三、切实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全县境内的统计业务工作接受县统计局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统计人员向县统计局备案,基层统计队伍必需坚持相对稳定。二是坚持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国家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向管辖系统外制发统计调查表,须经县统计局审核批准。三是加强部门统计资料报送管理,部门统计应按规定定期向县统计局报送以下统计资料:统计年报、定期统计报表、普查和重要的一次性调查统计数据;各项考核工作需要的数据;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数据(含文字材料)县委、县人民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决定开展的临时性统计调查数据;重要统计分析、统计月度快报、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所需要的统计数据。四是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统计台帐,加强原始记录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制度,推进基层统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规范和完善基层统计行为,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五是要严格执行统计岗位责任制,凡上报的统计资料必需经本单位领导、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章后上报,不得由任何机构、个人代填代报。对强制或授意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统计数据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置。
四、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要积极组织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统计知识培训,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意识,提高统计调查对象接受法定统计调查、履行准确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自觉性。县统计局要切实履行统计监督的职能,进一步健全统计行政执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