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仍拒绝接受免疫注射的养殖户。名册经所在村民委员会盖章后,分别报乡镇政府、县防检站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拒防户畜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县业务主管部门在考核动物防疫员的免疫密度时,拒防户所养畜禽不作为应注基数。
第十六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和监管任务时。并在规定权限内开展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要按法定规定,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标志、出具检疫证明,坚决依据有关规定处置患病动物或染病动物产品。
第十七条动物防疫员在实施检疫时。不得超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
第十九条动物防疫员积极主动地落实各项平安生产和平安防范工作举措。
第二十条动物防疫员要切实做好失密工作。
第二十一条动物防疫员要爱护公物。严禁将公物据为己有,严禁利用公物为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章值班、请休假制度
不管是节假日还是工作时间,第二十二条动物防疫站长应组织制定和落实各项值班制度。每天24小时动物防疫站都必需有动物防疫员值班。
第二十三条乡镇动物防疫员实行休假、请销假制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采取补休、轮休办法。乡镇动物防疫员因事连续请假3天内(含3天)由乡镇防疫站长负责,3天以上须报请局领导批准;乡站站长因事请假需报经局领导同意。
第二十四条乡镇动物防疫员不在岗。如站长庇护不报,经人举报和检查出有假报、虚报者,追究站长责任。
第二十五条除按程序批准的休假和因特殊情况请假外。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动物防疫员的年度考核。目标定量考核与阶段性工作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与注重实绩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动物防疫员。
一)本年度内受县畜牧水产局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或受到县政府及县以上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批评1次的
二)动物防疫抽查。
三)平时动物防疫抽查。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
六)按规定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的和本年度《乡镇动物防疫站目标管理责任制》确定为不合格者。
第二十九条动物防疫员或者动物防疫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的
二)积极推广和应用畜牧兽医新技术、新成果。
三)重要刊物发表科技论文和文章的
四)受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惩处的
五)对动物防疫站财富的平安、保值、增值有突出贡献的
六)有其他突出效果和贡献的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条动物防疫员每旷工一天。按50100元的规范扣发奖金或补助。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情节严重者可移送司法机处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二)隐瞒和延误疫情演讲。
三)因动物防疫员原因。
四)未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的
五)免疫接种后未按规定加挂畜禽标识的
六)免疫台帐、资料、文书不真实、不全面、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