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员管理。促进畜牧业继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畜牧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物防疫员。由财政全额拨款工资的工作人员。差额拨款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畜牧水产局所属的防检站具体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动物防疫员基本素质及工作任务
第四条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服从管理,徇私办事、依法执业、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热爱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集体、维护公物,珍惜和维护行业形象;
三)激进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具有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学历、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五)能熟练掌握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独立从事指导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测报和参与扑疫等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条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养殖户开展养殖业生产,扶植重点畜牧产业、规模养殖和养殖小区建设;
二)责任区内实施国家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演讲、控制与扑灭;
三)根据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乡镇动物防疫站布置。
四)承担乡镇党委、政府。
第三章工作制度
动物防疫站站长由县畜牧水产局任命。站长是动物防疫站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动物防疫员要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第六条动物防疫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主动接受动物防疫站和站长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乡镇动物防疫站根据工作需要。将工作任务分解给每一位动物防疫员,并建立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罚机制。动物防疫站实施工作分工和管理时,既要责任明确,又不能忽视相互协作。
第八条动物防疫员应熟练掌握免疫顺序和免疫操作规程。对责任区内动物依照国家强制免疫的病种实施强制免疫和按免疫顺序实施计划免疫,保证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
第九条对动物接种疫苗后。填写免疫档案,发放免疫证明,加挂动物标识。免疫台帐、资料、文书,必需真实、全面、准确、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动物防疫员应依照规定领用、保管、使用疫苗、消毒药物以及免疫器械、动物防疫证、章、标识。不得转让、出售疫苗,不得使用蜕变无效疫苗。
第十一条动物防疫员既要做好春秋两季动物集中防疫。坚持月月补针制度,及时受理养殖户免疫申报,及时督促、指导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做好免疫接种、消毒和建立养殖档案工作。春秋两季动物免疫密度和平时动物免疫密度都要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对免疫注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对免疫注射后出现副反应症状的畜禽,动物防疫人员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行治疗和救治。
第十三条动物防疫员要按月将动物免疫数量分类汇总演讲给乡镇动物防疫站。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动物防疫员要经常深入责任区、规模养殖户和养殖小区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工作。发生疫情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动物防疫员对多次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