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提高乡村品位,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管理。给市民营造舒适、恬静、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乡村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乡村绿化条例》省实施〈乡村绿化条例〉方法》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县乡村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搞好乡村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村规划区各单位特别是宣传、教育、广电、文化等部门应加大乡村管理宣传力度。自觉遵守乡村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城管部门管理。
由县人民政府给予惩处、奖励。第五条 对乡村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第二章 市容市貌管理
第六条 乡村建设必需严格规划管理。应当内容健康并坚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国家规定的乡村容貌规范,使用者或产权所有者应定期进行装修粉刷、油饰和清洗。对有损市容的建筑,应当及时进行修整或者撤除。
第七条 乡村的道路、供水、排污、照明、环卫、交通、人防、电力、邮电通讯、广播电视、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八条 乡村街道树木、绿篱、花坛、草坪等设施。坚持美观整洁。
第九条 车辆进入城区。严禁带泥和将废弃物抛撒在街道上。
畜力车进入城区必需带有粪兜和清扫工具。
第十条 严禁在街道两侧搭建棚架或遮阳(雨)棚等。
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资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需先经城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规定料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乡村主干道的供水、供电、广播电视、通讯线路必需进入地下通行。
第十二条 规范广告宣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外和其它公共设施上张贴、涂写、悬挂及在大街小巷、公园、广场和店外等设置宣传物品。
严禁在乡村南北大街、凯旋路、步行街、前进路、东西街等主干道悬挂过街横幅。未经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严格实行商品划行归市。严禁在主要街道和学校门前摆摊设担;商业营业执照必需按城管部门划行归市的场地操持,禁止在主街道门店从事机动车维修、废品收购、水泥、石灰、建材、弹棉花、洗车等污染乡村和有碍市容的行业经营。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扩音器具进行叫卖。
第十四条 严禁在乡村内放养鸡、鸭、鹅、羊、兔、猪、狗等家禽家畜。
第十五条 绿化设计必需与工程建设设计同步进行。
旧城改造后绿地率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不按规划设计的不得动工。 乡村新建区绿地率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占用乡村绿化用地、损坏草坪、花坛、绿篱、绿带。严禁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乡村新建管线应当躲避树木。当乡村内树木生长影响建筑物使用或造成其他影响,确需修整时,必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修整。
确需砍伐树木、损毁花草的必需经城管部门批准,因乡村建设施工。并按规定补植或补偿。
第十九条 提高城区亮化率。合理布局城区街道及公共场所照明。做到有专人经常检查维修,确保亮灯率不低于95%。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合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