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展培训工作,加快培养煤矿井下采掘、机电、通风、平安、职业健康等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二、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现场管理。
督促煤矿企业强化作业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生产环节监管。落实平安措施,规范生产行为。
一)强化领导带班制度和井下作业管理。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企业必需配备矿长、技术矿长、生产矿长、平安矿长、机电矿长等煤矿领导。并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备案。煤矿井下有工人作业时必需有煤矿领导带班,煤矿领导必需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他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强化井下劳动定员工作管理。煤矿企业必需严格依照核定的生产能力安排全年生产计划和劳动定员,严格控制入井人数。3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越40人,6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越60人,9万吨矿井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越90人。
二)强化矿井通风和瓦斯管理。矿井必需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掘进工作面实现局部通风机通风;每10天组织一次全矿井测风。严格执行“一班三检”一炮三检”制度,坚持实行巡检和跟班检查,瓦斯日报表和瓦斯监测日报表必需经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并每月10日前报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瓦斯监控系统要运行可靠,传感器数量、种类、设置符合规定,并定期进行校正和维护。9万吨及以上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12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8台;6万吨及以下矿井井下传感器数量不得少于8个,光学瓦检仪不得少于6台。井下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每人必需配备1台电子报警瓦检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需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三)强化矿井采掘和顶板管理。2012年底前。同时采用刮板运输机运输,采高大于0.8米的采煤工作面必需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掘进工作面必需采用光面爆破工艺,使用扒矸机、电动装岩机装矸,采用锚网喷等支护方式。
四)强化提升运输平安管理。矿井主斜井运输必需使用主提升绞车。垂高超过50米的斜井必需采用吊挂人车等机械运输方式运送人员。
五)强化水害防治平安管理。煤矿企业必需依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认真开展防治水害工作。所有煤矿企业必需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和资料,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六)强化矿井建设项目平安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含整合技改扩能项目)必需经煤监局审批平安设施设计、省经信委或委托给州经信委审批开采设计方案后方可组织施工。当施工过程中遇到重大变化或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方可恢复施工。严禁在建设区域边建设边采煤或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煤矿建设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准申请改扩建,也不准通过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必需加强对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协调解决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年度述职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煤矿平安生产大检查。
一)各级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煤矿监督职责。依法规范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各种行为,督促煤矿企业搞好平安生产工作。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置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煤矿生产平安事故,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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